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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马泽云与王小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云,王小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4168号原告:马泽云,男,1971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王小洪,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泽云与被告王小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马泽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泽云撤诉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泽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马泽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