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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彬芯、苏彬杰、苟绿清、王方碧、苏怀全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韦政警、周二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559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对原告苏彬芯、苏彬杰、苟绿清、王方碧、苏怀全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韦政警、周二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闽0125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125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第16页中“二、被告韦政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苏彬芯、苏彬杰、苟绿清、王方碧、苏怀全赔偿款人民币610709.3万元;”补正为“二、被告韦政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苏彬芯、苏彬杰、苟绿清、王方碧、苏怀全赔偿款人民币610709.3元;”。代理审判员 林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鄢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