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民辖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邹强君与余明雄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明雄,邹强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明雄,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强君,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上诉人余明雄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611民初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余明雄上诉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合同纠纷,原审法院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裁判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邹强君的诉请及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余明雄出具的借条,原审人民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妥。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中的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邹强君诉请法院要求上诉人余明雄偿还借款本息,系接收货币的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岳阳市××山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李峥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