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晶被告庄万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庄万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1524号原告:王晶,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新起街。被告:庄万德,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港田司机。住所地勃利镇新起街。原告王晶诉被告庄万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春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威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