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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6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邱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648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邱毅,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远博,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毅因诉贾爱国、贾维娜、汪明礼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撤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邱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邱毅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邱毅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1、截至2012年10月14日,贾爱国共欠邱毅借款282万元。截至2014年6月,汪明礼尚欠贾爱国借款400万元。截至2014年6月,贾爱国因为欠款已被一审法院强制执行。贾爱国在未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债务,将其对汪明礼享有的400万元债权转移到其女儿贾维娜名下,致使其名下没有了任何财产,直接导致邱毅的债权无法实现。由于贾爱国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致使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该判决严重侵犯了邱毅的合法权益,邱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2、虽然邱毅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与贾爱国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受到贾维娜诉汪明礼民间借贷案件诉讼结果的影响而有所增减,但因为贾爱国转让债权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直接导致邱毅的债权无法实现,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邱毅的合法权益,邱毅完全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资格。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贾维娜诉被告汪明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汪明礼通过原告贾维娜的父亲贾爱国,多次向原告贾维娜借款,共计595万元。被告汪明礼于2014年5月18日向原告贾维娜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贾维娜现金肆佰万元整4000000”。后经原告贾维娜催要,被告汪明礼一直未能偿还。2014年8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明礼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贾维娜借款400万元。2014年10月23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邱毅诉被告贾爱国、贾维亚、徐州众行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1月6日,原告邱毅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邱毅撤回起诉。2017年7月21日,邱毅以贾爱国、贾维娜、汪明礼为被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一审法院撤销(2014)丰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8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苏0321民撤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邱毅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到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者减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看,邱毅对于贾维娜与汪明礼之间争议的民间借贷权利义务,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邱毅不是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邱毅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与贾爱国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也不会因受到贾维娜诉汪明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结果的影响而有所增减,因此,邱毅也不是贾维娜诉汪明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综上,上诉人邱毅不是对贾维娜、汪明礼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