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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振海申请执行孙静、王保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海,孙静,王保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郭振海被执行人:孙静被执行人:王保岗本院在执行郭振海申请执行孙静、王保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志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