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振海申请执行孙静、王保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海,孙静,王保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郭振海被执行人:孙静被执行人:王保岗本院在执行郭振海申请执行孙静、王保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志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