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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祁书信、段久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书信,段久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祁书信,男,194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段久运,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执行祁书信与段久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滑焦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在其他案件中本院已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焦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要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