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8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李长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李长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8266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12、15层。负责人:孙家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河,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丽,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长友,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明,平度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李长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金及诉讼费共计1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李长友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路BUJ935号小型客车,将他人撞伤并逃逸。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他人10万元,因被告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属于交强险免赔事由,现原告依法向被告追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李长友付给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款5万元,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前付款2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款3万元,被告李长友直接将款打到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户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账号:38×××79,开户银行:工行四方二支行),每一笔逾期则按照10万元给付。2、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愿放弃余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蓉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