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房邹美君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4260号邹美君、谢静轶:你们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38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静轶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邹美君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静轶已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1736.95元及执行费225元,本院已将执行款项21736.95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收取执行费225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经办法官:执行局执行二庭黄晓清联系电话:020-8321****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4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