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涂育胜、沈奉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育胜,沈奉清,李昌水,温跃华,骆俊,汤红彬,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涂育胜,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沈奉清,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昌水,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温跃华,男,1974年1月出生。申请执行人:骆俊,男,1968年3月生。被执行人:汤红彬,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年,经理。本院受理的涂育胜、沈奉清、李昌水、温跃华、骆俊申请执行汤红彬、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5298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班 浩审判员 张小波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