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艾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51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艾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5日被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O17年6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艾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艾某具有认罪态度好、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前科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判决 被告人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