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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成贵与上海蜀发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贵,上海蜀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2555号原告:王成贵,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斌。被告:上海蜀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向恒。原告王成贵与与被告上海蜀发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贵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4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一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淑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