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龙泉市人民法院刑庭、程云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人民法院刑庭,程云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程云年,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程云年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