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万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金苹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万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金苹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初306号申请人: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菏泽市。法定代表人:郭增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军,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海万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于海龙,董事长。被申请人:青海金苹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于海燕,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施龙海,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于海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万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金苹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海万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金苹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5520000元的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青海世全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全5520000元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万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金苹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5200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李宏宁审判员靳玲人民陪审员华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