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罗霞诉周旭辉、朱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川1028民初225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霞,周旭辉,朱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255号原告:罗霞,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古湖街道被告:周旭辉,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朱小红,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罗霞与被告周旭辉、朱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疑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