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5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5916孙美华与单志军、吴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华,单志军,吴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5916号申请执行人孙美华,女,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如城街道花市。委托代理人葛佳(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单志军,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义芳,女,198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美华与被执行人单志军、吴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利息14000元,执行费162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孙庆峰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美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美华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