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贾姣姣与赵倬俪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姣姣,赵倬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财保157号申请人:贾姣姣,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光、范玉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倬俪,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贾姣姣与被申请人赵倬俪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贾姣姣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贾姣姣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3075元,退还申请人。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