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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贾姣姣与赵倬俪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姣姣,赵倬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财保157号申请人:贾姣姣,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光、范玉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倬俪,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贾姣姣与被申请人赵倬俪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贾姣姣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贾姣姣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3075元,退还申请人。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