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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南方昆达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南方昆达建材有限公司,周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南方昆达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明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81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9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贵州南方昆达建材有限公司在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22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珺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