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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9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胜林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鸿鑫建筑模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林,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鸿鑫建筑模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胜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鸿鑫建筑模板厂。法定代表人:龚善云,厂长。申请执行人李胜林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鸿鑫建筑模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8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鸿鑫建筑模板厂有财产,但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