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1民初1184号原告: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桥东街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MA621097XL。法定代表人:张宇,系该公司监事。被告: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安宁路191号白马工业园区办公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588367515U。法定代表人:周刚,系该公司监事。原告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5日,原告承接了被告公司舞台布置、庆典活动的服务,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388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880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原告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展会服务合同》一份,2016年12月5日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产品推荐会活动方案一份,云锦文化品牌推广服务报价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价款及支付时间,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事实。被告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12月11日,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展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举办的“新型墙体装配式别墅房和绿色家居产品推荐会”提供全方位服务,并达到展会方案、报价单中载明的内容要求。由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8800元,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18800元,展会结束后次月支付20000元,并由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了2880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展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了服务,被告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给付服务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米易县云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攀枝花宇翔霞石微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