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严某、陈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严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计委)。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斩龙涧一区八幢。被执行人严某,男,汉族,农民,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依据(2015)盱非诉行审字第0010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严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非诉行审字第0010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