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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7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朱桂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82执7322号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超鹏彩印有限公司、义乌市廿三里超鹏彩印厂、朱桂高、余春平、朱朝阳、施惠芳(2017)浙0782民初914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超鹏彩印有限公司、义乌市廿三里超鹏彩印厂、朱桂高、余春平、朱朝阳、施惠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浙江浩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超鹏彩印有限公司、义乌市廿三里超鹏彩印厂、朱桂高、余春平、朱朝阳、施惠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