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7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7029号原告:朱某,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某,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朱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