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3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沈顺江与陈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顺江,陈洪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4013号之一原告:沈顺江,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生,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洪忠,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顺江与被告陈洪忠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顺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顺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收取313元,由原告沈顺江负担。审判员  胡震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