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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申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骆承树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承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骆承树,男,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中,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61326526。法定代表人:陈开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登,该分行职工,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林,该分行职工。再审申请人骆承树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2014)万法民初字第07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骆承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晓英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