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金莲、李安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莲,李安保,罗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莲,女,1974年9月10日,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被执行人李安保,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罗秋香,女,1966年9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莲与被执行人李安保、罗秋香的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安保、罗秋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安保、罗秋香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人��币86494元,申请执行费11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泉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