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邦耀与刘杰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邦耀,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吴邦耀,男,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吴邦耀与被执行人刘杰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皖182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邦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