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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38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晏金辉、邓沛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金辉,邓沛光,佛山市顺德区禅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3875号之二申请人:晏金辉,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申请人:邓沛光,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禅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工业区,注册号:440681000611295。法定代表人:黄建强。原告晏金辉与被告邓沛光、佛山市顺德区禅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1387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邓沛光名下的银行账户。原告晏金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前述被查封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邓沛光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乐从支行、账号为62×××76的账户中存款16864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