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21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席兴建与被执行人徐德菊、郭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兴建,徐德菊,郭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1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席兴建,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徐德菊,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号。被执行人:郭秋林,男,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席兴建与被执行人徐德菊、郭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1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德菊、郭秋林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席兴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我院对被执行人郭秋林银行开户账户在依法进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秋林银行工资存款19500元,其中因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其子女上学开支,退回被执行人10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9150元,执行费350元,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21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