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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成都世纪晋凯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汾水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纪晋凯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汾水鸿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催3号申请人成都世纪晋凯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升桥东路19号9栋1层17号。法定代表人闫国威,该公司经理。申报人山西汾水鸿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太阳乡西小郝村。法定代表人:午宏俊,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成都世纪晋凯建材有限公司因遗失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票账号:×××,付款行:招商银行西宁分行,收款人:青海中吉信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行:农行格尔木分行,账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山西汾水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成都世纪晋凯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