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571号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60735451L。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李波,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