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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县北海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海兴县伟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北海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海兴县伟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911号原告:沧县北海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姚官屯乡马落坡村。法定代表人:邢少楼,任总经理。被告:海兴县伟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赵毛陶镇尤西村。法定代表人:王立伟。原告沧县北海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兴县伟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县北海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北海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沧县北海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宝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