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廉文林与李灵霞、高帅、高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文林,李灵霞,高帅,高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民初786号原告:廉文林,男,1948年4月16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吴社。被告:李灵霞,女,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农民。被告:高帅(李灵霞次子),男,1994年4月11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农民。被告:高普(李灵霞长子),男,1991年11月11日,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沁水县端氏煤矿工人。原告廉文林诉被告李灵霞、高帅、高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廉文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廉文林负担。审判员 丁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