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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查全胜、曾召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全胜,曾召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查全胜,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曾召根,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全胜与被执行人曾召根债权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龙兵审 判 员  韦 杰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