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75苗露萍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露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刑初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露萍,女,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剑,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露萍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培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露萍及辩护人张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露萍与张某6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以来,二人经常吵打,为此,被告人苗露萍提出离婚,张某6因不愿离婚而多次恐吓苗露萍。2016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苗露萍与张某6因离婚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苗露萍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张某6胸部一刀,致张某6经抢救无效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苗露萍的供述;证人朱某1、张某1、苗某1、龚某1、王某、蒋某、张某2、张某3、苗某2、朱某2、龚某2等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水果刀;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书;尸检意见书及照片;谅解意见书;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苗露萍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露萍辩称,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且在案发的起因上张某6存有过错。案发后,其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知罪悔罪,现有二个年幼的孩子需抚养,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苗露萍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案发的起因上,张某6具有过错责任。案发后,苗露萍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知罪悔罪,且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已经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现被告人苗露萍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抚养,请求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苗露萍与张某6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苗露萍怀疑张某6在外面找女人而经常吵打,并向张某6提出离婚。张某6为阻止离婚多次恐吓苗露萍,并购买了一把水果刀随身携带,扬言要对苗露萍毁容。案发前,苗露萍为了防范,在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2016年12月21日19时,两人再次因离婚发生争吵,苗露萍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张某6胸部一刀,致张某6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苗露萍积极救治张某6并电话报警而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张某6系被他人持单刃刺器捅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徐州市公安局大庙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证实,2016年12月21日,苗露萍因与丈夫张某6产生矛盾欲离婚,遭到了张某6的毁容威胁,并发现张某6身上带着一把水果刀,为了防身,苗露萍到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当日晚7时许,苗露萍与张某6因离婚再次发生争吵,当苗露萍遭到张某6的毁容威胁后,遂从口袋里掏出水果刀,刺中张某6的胸口,因害怕跑到邻居家借手机报警,张某6经抢救无效死亡。苗露萍随即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大庙派出所接受讯问,苗露萍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接处警及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21日20时47分40秒,大庙派出所接苗露萍报警,称夫妻打架,刚才她用刀把丈夫捅伤了,需要120。民警到现场后,见张某6头朝东躺在房间的地上,胸口有伤,经120抢救无效死亡。3、证人朱某1证言,证实其租住张某6房子。案发当晚8时许,苗露萍砸门喊给其打110报警,其拨通之后,苗露萍对110说我杀人了。其看到张某6的两个孩子在屋外哭,其进屋见张某6头朝西北歪躺在地上,嘴里呻吟着。其赶紧出门让他人打120,再次回到屋里看到苗露萍还在语无伦次的打电话,其就把电话接了过来,跟110说了地址,之后苗露萍把一把水果刀摔在了其桌子上。没过多长时间110和120就来了,那把水果刀也被民警拿走了。还证实张某6和苗露萍夫妻俩三天两头吵打。4、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弟弟张意祥在婶婶家吃的晚饭。在家写作业时妈妈苗露萍在家,爸爸张某6不在家,写完作业其和弟弟就回房间睡觉了。后来其被爸爸妈妈吵架的声音弄醒了,其起床看见妈妈站在家后院,后来婶婶就把其和弟弟带走了。5、证人苗某1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1日晚8时50分左右,其经过张某6家门前时,看见两个孩子在哭,其就把两个孩子送回屋了,见张某6躺在他家南边卧室的地上,下面一滩血,其就让一个大哥抓紧打120。10分钟左右,苗苗就到了,她急忙打120和110,其告诉她已经打过了,然后苗苗就哭了。6、证人龚某1证言,证实其住在大庙街道老火车站附近。2016年12月21日晚8时50分,其开车准备接孩子去,走到张某6门口时,听见张某6的两个孩子在哭,张某6的对象苗苗过来对其说,你能把小伟送医院去吧,我攮小伟了。其赶紧下车进屋察看,见张某6半躺半坐在南边那个卧室,脸色发白,眼睛闭着。朱某1说已经报过110了,然后其用手机打的120。还证实张某6经常打苗露萍,有一次张某6要拿板凳砸苗露萍,被其给拦住了,张某6打狠了,苗露萍就会离家出走。2016年12月份,其路过张某6家,听到张某6冲着苗露萍说,要死全家人一块死,其就进去劝张某6几句。听说张某6有外遇,苗露萍因为这事闹过很多次。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得知张某6出事后就赶了过去。见张某6头朝西脚朝东躺在南边第一个房间,流了很多血,身体已经凉了。还证实他们夫妻俩关系不太好,经常吵架,张某6几个月前因为这事还喝过药。8、证人蒋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8时许,其从王某处得知张某6出事后,遂赶了过去。到了张某6家,见警车和救护车已经到了。还证实张某6不务正业,到现在也没有正式工作。听朋友说他平时生活作风不好,喜欢在网上或者其他地方找年轻女孩,光其知道张某6就换了三个女朋友。张某6和媳妇闹过离婚,三、四个月前,张某6因和老婆闹矛盾喝过农药,其几个朋友还到医院看过。9、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其与张某6是把兄弟,最近张某6和他对象闹离婚,过的不太好。案发当晚,其与几个朋友去张某6家看看,见苗露萍和她小孩在屋外,张某6在南边第一个房间头朝西脚朝东躺在地上,胸口上有个横着的刀口,约3厘米,一直在流血,其赶紧做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一直到110和120赶到。还证实俩口子之前挺好的,最近两年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张某6还喝农药自杀过。10、证人张某5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得知张某6出事后,就和蒋某开车直接去了张某6家。见110和120都到了,张某6躺在南边的卧室里,身下全是血,医生和张某4正在做心肺复苏,他媳妇苗苗在那里哭嚎。还证实两人关系一直不好,张某6比苗苗大将近20岁,双方经常吵打,可能苗苗觉得张某6年龄大了,有点嫌弃他。11、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张某6是其父亲,关系不太好,平时没有什么联系。其上初三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其和妹妹跟随母亲生活,后父亲又和苗露萍结婚了。今年下半年,其父亲因喝农药其到医院看过两次。还证实其父亲离婚前就不正干,挣一个花两个,主要是母亲挣钱养活我们。12、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其弟弟叫张某6。几个月前,张某6俩口子闹意见,张某6喝药了,之后两人就不好了,现在苗苗提出离婚,张某6不愿意。案发前,张某6和小弟弟张秀芳到外地拉货时,张某6还让其打电话劝劝苗苗别离婚。昨天晚上9时许,张秀芳打电话说俺哥没有了,随后其赶到大庙派出所,把张某6的两个孩子带回了家。13、证人苗某2证言,证实其是苗露萍的姐姐。听妹妹说,张某6在外面有相好的,妹妹要和张某6离婚,张某6不同意,经常威胁其妹妹,如果离婚就要毁容。2016年12月8日,其妹妹把她和张某6的一段电话录音给其发了过来,让其保存好,想以后到法院离婚时作为证据使用,该录音是张某6威胁其妹妹的内容。14、证人朱某3证言,证实其住在大庙街道老火车站附近,与张某6系邻居。张某6整天打苗露萍,我们附近的邻居都知道。其听说有一次苗露萍和张某6吵架,苗露萍用刀割腕了,苗露萍要离婚,但张某6不愿意。还证实张某6有外遇,听说是个年轻女孩,没听说过苗露萍有外遇,平时不出门。15、证人贺某证言,证实其是海天物业的员工,负责打扫老火车站附近的街道。其打扫卫生时,经常看到张某6打苗露萍,其还劝过张某6,苗露萍要离婚,也因为这事出走过。其听说过张某6的风言风语,但苗露萍没有外遇。16、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其与张某6系邻居。张某6的家庭暴力多,经常打苗露萍。有一天下午,其在家具厂里,张某6的小孩跑来喊,我爸爸要杀我妈妈,其就赶紧跑了过去,见苗露萍用手撑着墙,另一只手撑在沙发上,张某6手里拿着刀,另一只手按着苗露萍的脖子,其赶紧上前把张某6手里的菜刀夺了下来,把苗露萍拉到其家,待张某6平静了,其才让苗露萍回家。听说张某6在外面有个女人,就是因为这事,苗露萍和张某6闹离婚,但张某6一直不愿意,没有听说过苗露萍有外遇。17、证人龚某3证言,证实其住在大庙街道老火车站附近,与张某6系邻居。张某6俩口子经常吵架,主要是因为张某6好赌、好嫖,还经常打苗露萍。2016年8月前后,张某6因为和苗露萍吵架去买过农药,后被邻居送医院抢救过来了。其听说张某6在外面有女人,张某6还经常嫖娼,没有听说苗露萍有外遇。18、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是世纪华联超市的收银员。昨天下午5时许,苗苗到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杨某辨认,确认8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昨天在超市购买水果刀的苗苗,即本案被告人苗露萍。2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苗露萍的带领下,前往大庙街道的华联超市,指认该超市就是其于2016年12月21日下午购买水果刀的地点。指认大庙镇老火车站附近的民房就是其于2016年12月21日晚用刀捅刺张某6的地点。21、物证水果刀,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苗露萍确认该把水果刀就是其捅刺被害人张某6的作案工具。22、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苗露萍于2016年12月21日17时至17时40分到华联超市购买水果刀的过程。2016年12月21日20时47分至20时50分被告人苗露萍拨打110报警的情况。2016年12月21日20时55分至20时56分路人拨打120报警的情况。23、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送检的黑色OPPOR2017手机提取到的短信截图反映,张某6于案发前,为了阻止苗露萍离婚,欲对苗露萍毁容,并向他人咨询毁容能判多少年等情况。送检白色VivoX6PIusD手机提取的短信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张某6不愿离婚并劝阻苗露萍的内容。24、检查、提取笔录,证实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见证人徐某的见证下,对苗露萍进行人身检查,分别提取了苗露萍身上穿的浅蓝色棉马甲、黑色毛衣、黑色皮裤、棕色棉皮鞋、白色袜子、手面及手背上的褐色斑迹、剪取十指指甲、DNA信息采集等。2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老火车站北侧张某6家,该户坐北朝南,为一栋独立民房,南侧为一条东西方向的土路,北侧为一条东西走向的土路,土路北侧为张某6出租给朱某1的平房。大门南侧26厘米、东侧110厘米见二处褐色斑迹,距张某6家民房南侧440厘米处一辆上海大众白色斯柯达轿车左后轮东侧有一蓝色刀套。进入客厅发现多处褐色鞋印,客厅东侧为南北二个卧室,北卧室靠北墙顶东墙东西摆放一木床,木床南侧床帮木板上有二块褐色斑迹。中心现场位于客厅东侧南卧室,距门105厘米、距北墙65厘米处为一具男尸,尸体头朝西北脚朝东南呈仰卧位,尸体下方为一处血泊,尸体右臀部下的长裤口袋里有一把长18厘米、宽2.6厘米带刀套的粉红色水果刀。进入朱某1平房,南侧靠东墙摆放一张红色桌子,桌子中间位置有一把不带刀套的蓝色水果刀,刀刃上有褐色斑迹。遂对上述物品及褐色斑迹分别提取并蘸取。26、尸检意见书及照片,证实张某6系被他人持单刃刺器捅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27、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客厅大门北侧地面上、主卧大门西侧地面上、沙发东侧地面上、厨房南侧地面上、客卧大门西侧地面上、客卧地面上、沙发北侧地面上、大门南侧地面上、厕所南侧地面上、主卧室地面上、客卧床南面木板西侧、东侧、苗露萍棉马甲右前襟下段内侧、右裤腿前侧、左足鞋跟内侧、右足鞋帮翻毛上、手背上、张某6羽绒服左胸处、保暖内衣腹部、右足鞋跟内侧、左、右手拭子、蓝色水果刀的刀刃上、大门南侧地面上均检出男性人血,与张某6肋软骨的基因型相同。送检苗露萍左、右手指甲内侧可疑斑迹提起DNA为混合STR多态性分型,不排除由张某6、苗露萍两者共同所留。送检红色水果刀刀把上的可疑斑迹提起的DNA与张某6的基因型相同。2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苗露萍出生于1990年9月13日。29、谅解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6的女儿张某2、姐姐张某3、弟弟张秀芳均表示谅解被告人苗露萍,建议法检两院对苗露萍从轻处罚,以便照顾两个未成年的孩子。30、被告人苗露萍供述,证实其与张某6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2016年4月份,其发现张某6可能有外遇,为此两人经常吵架。同年8月,在其逼问下张某6喝了农药,张某6被抢救过来后,承认出轨了,为此其很伤心并提出离婚。12月19日,张某6出长途回来后,其再次提出离婚,但张某6不同意。12月21日下午,其又因离不离婚和张某6发生了争吵,张某6出门时,其发现张某6后兜里别了一把粉红色的水果刀,其很害怕,因为之前张某6一直说要毁其容貌,所以其就到华联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防身。晚上7时许,其带着孩子在家吃饭,张某6回来了,期间又因离不离婚和张某6吵了起来,并发现张某6后兜里水果刀还在,其就到卫生间把买的水果刀放在了自己衣兜里。饭后,张某6让两个孩子去北边卧室玩,把其拽到他的卧室里,将其按在床上,当张某6气冲冲的朝其走过来时,其怕张某6拿刀对其伤害,就从衣兜里掏出水果刀,朝张某6的肚子捅了一刀,血就从张某6捂伤口的手指缝流了出来,其吓慌了,拿着刀就朝邻居家跑,借电话报警。派出所的人来后,将其带走。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苗露萍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收集程序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苗露萍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露萍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苗露萍及辩护人提出苗露萍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张某6在案发的起因上存有过错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张某6长期打骂被告人苗露萍,并在外结交异性,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家庭关系,在案发的起因上存在过错。在苗露萍提出离婚后,张某6又以死相逼,并购买水果刀以毁容相威胁。苗露萍为了防止受到伤害,购买水果刀以防不测,而非为杀人而准备。案发当晚,当苗露萍再次提出离婚时,双方发生争吵,张某6将苗露萍拉入卧室按坐在床上,苗露萍为了防止再次受到伤害,随手捅刺一刀,而非刻意的要选择要害部位心脏。案发后,苗露萍遂喊邻居报警,并拦车对张某6进行施救。反映其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也没有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苗露萍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苗露萍及辩护人提出苗露萍具有自首情节,知罪悔罪,现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苗露萍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首成立,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苗露萍长期遭受张某6的打骂,是在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伤害行为。庭审中知罪悔罪。案发后,已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及居住地群众的同情,且尚有二个年幼的孩子无人照顾,对苗露萍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苗露萍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苗露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韩 梅审判员 徐 志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时康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