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玉峰、王何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峰,王何庚,龙思健,陈燕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峰,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王何庚,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龙思健,女,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陈燕仔,女,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的郭玉峰申请执行王何庚、龙思健、陈燕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2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何庚、龙思健、陈燕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王何庚、龙思健、陈燕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玉峰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551.25元。但被执行人王何庚、龙思健、陈燕仔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何庚、龙思健、陈燕仔的银行存款179302元,或扣押、提取、查封、拍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