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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杜孝霞与许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孝霞,许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960号原告:杜孝霞,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生茂艺,滕州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加永,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杜孝霞与被告许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杜孝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孝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杜孝霞负担。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