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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军雄与李春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雄,李春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925民初520号 原告:马军雄,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李春锦,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未到庭)。 原告马军雄与被告李春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军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军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同)3.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5日被告李春锦向原告马军雄借款3.6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7年2月5日前还款,还款期限到期后马军雄多次催要李春锦还款,李春锦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李春锦未作答辩,未到庭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春锦因向原告马军雄借款现金3.6万元于2016年2月5日出具借条且加盖手印后由原告收持,该份借条上约定此次借款为无息借款,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5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春锦向原告马军雄借款计3.6万元,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之间因此形成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春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马军雄请求被告李春锦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春锦偿还原告马军雄借款本金3.6万元(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李春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李春锦负担(限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鸫霞 审判员  吴 霞 审判员  罗江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佳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