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树宽、李秀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树宽,李秀兰,侯红丽,郑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159号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石桥街道办事处东吕村(东吕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齐清学,总经理。被告:张树宽,男,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李秀兰,女,195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侯红丽,女,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郑长红,女,198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树宽、李秀兰、侯红丽、郑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树宽、李秀兰、侯红丽、郑长红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树宽、李秀兰、侯红丽、郑长红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二、如被告张树宽、李秀兰、侯红丽、郑长红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5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