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应彬刘萱与肖世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应彬,刘萱,肖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赵应彬,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萱,女,1963��6月27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肖世斌,男,1968年5月27日生,苗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赵应彬、刘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世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应彬、刘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肖世斌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应彬、刘萱借款本金48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493元、执行费71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肖世斌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工商登记信���。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0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从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