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沈继武行政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沈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沈力军,该队队长。被执行人:沈继武,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丰产乡民众村8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沈继武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井永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铁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