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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闫中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闫中华,刘合梅,张淑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1778号。委托代理人:李学军,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韶华,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中华,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合梅,女,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兰,女,192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山,男,1950年3月17日出生,汉���,住佳木斯市郊区佳丹社区*组***号。上诉人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中华、刘合梅、张淑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魏韶华、被上诉人闫中华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佳木斯市新��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广武审判员  韩国斌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