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6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伟航与天津三美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航,天津三美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992号原告:胡伟航,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昫苏,天津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三美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028210),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206号。法定代表人:野吕顺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天津三美电机有限公司职工。原告胡伟航与被告天津三美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伟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