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永立、张帆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立,张帆,刘冬冬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刑初259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永立,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沟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2月23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张帆,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2月23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冬冬,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2月23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永立、张帆、刘冬冬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松涛、邹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永立、刘冬冬、张帆及其辩护人陈长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高永立为向被害人邢某索要债务,驾驶大众途观轿车,同被告人张帆、刘冬冬一起强行将被害人邢某从郑州市区带至扶沟县兰乔圣菲小区3号楼1单元401室,并关在铁笼内,拘禁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高永立、张帆、刘冬冬为让被害人邢某偿还债务,逼迫其脱光衣服,用刀刺其胳膊、腿、背等部位,用铁锤、螺丝刀击打其手、脚等部位,用开水浇其身体,让其喝尿等,致被害人邢某左足第一跖骨末节趾骨粉碎性骨折、左手第五指骨近节粉碎性骨折、右侧膝关节髌韧带断裂等多处受伤。20日下午,王瑞红(另案处理)到该401室后,被告人张帆、刘冬冬离开。当晚,被告人高永立与王瑞红一起将被害人邢某送至扶沟县鸿昌医院治疗,期间,被害人邢某家属报警,11月24日下午,被害人邢某被扶沟县公安局民警解救。经鉴定,被害人邢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永立与被害人邢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邢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借条复印件、扶沟县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殷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邢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永立、张帆、刘冬冬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永立、张帆、刘冬冬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共同故意非法拘禁他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三被告人对被害人邢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永立与被害人邢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邢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该案系因索取债务而发生,被害人邢某具有一定过错,亦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帆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高永立、张帆、刘冬冬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永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二、被告人张帆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三、被告人刘冬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思勇审 判 员 陈学宾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源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