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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蔡祥凤、孔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祥凤,孔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蔡祥凤,女,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月湖区。被执行人:孔志平,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蔡祥凤与被执行人孔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孔志平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祥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孔志平返还信用卡欠款516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为674.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孔志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祥凤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孔志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蔡祥凤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云晓审判员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