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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安辉申请执行都匀市广惠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都匀市广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30日,住贵州省纳雍县张家湾镇小河村小河组。被执行人都匀市广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某某与都匀市广惠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都匀市广惠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任安辉工资报酬14137元,并负担执行费112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都匀市广惠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