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强对白城市广源粮食包装有限公司、马福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强,白城市广源粮食包装有限公司,马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44号原告:张强,男,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被告:白城市广源粮食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生,公司经理。被告:马福生,男,55岁,汉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强诉被申请人白城市广源粮食包装有限公司、马福生非诉保全一案中,张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以朱华的房屋(房产号为:吉房权证白字第XX**号)做担保要求对白城市广源粮食包装有限公司及马福生的房产及土地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白城市广源粮食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及占用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