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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1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锡平、王继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锡平,王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吕锡平,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王继红,男,1953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继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继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继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