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忠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陈忠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570号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忠柱,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邵东县,现住邵东县。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可以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聂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