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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丁素芬与白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素芬,白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民终3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素芬,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文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上诉人丁素芬因与被上诉人白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素芬,被上诉人白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素芬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白文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仅仅依靠白文斌提交的借条,判决丁素芬承担还款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白文斌所提交的《借条》中书写的向”白文兵”借款,并非本案白文斌,白文斌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白文兵”同”白文斌”系同一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白文斌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白文兵”同”白文斌”系同一人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丁素芬丈夫贾建军嗜好赌博,所欠赌债多达上百万元,其嗜好赌博在当地群众广泛传播。丁素芬曾多次告诫亲朋好友、工作单位,因其嗜好赌博,不要借钱给贾建军。丁素芬同贾建军的工资收入都是各花各的工资,所借债务均为个人债务与他人无关。白文斌起诉的35000元债务,金额比较巨大,同时贾建军有赌博恶习,其向贾建军出借欠款应当取得丁素芬的同意,同时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均与现实不符,本金35000元每月还款500元,还没有利息,这样贾建军需要70个月将近6年还清,这样的借款行为不符合常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认定白文斌知悉贾建军所借债务均为偿还赌债,系个人债务,应由其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白文斌辩称,丁素芬说在贾建军生前不知道贾建军借过我的钱。实际上在贾建军活着的时候,我母亲就去找贾建军和丁素芬要过钱,丁素芬给过我母亲500元,丁素芬知道贾建军借钱的事。我在贾建军生前的时候起诉过贾建军,当时贾建军正住院的呢,没法去,等出院以后再起诉,但是等过了年以后贾建军就去世了,我就起诉了丁素芬。白文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丁素芬偿还借款35000元;2、丁素芬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日,贾建军向白文斌借款35000元,并向白文斌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后来白文斌向贾建军索要借款,贾建军同意每月还500元,直至还清为止,但是只履行了一个月,共偿还500元,丁素芬对还款计划知情。白文斌又名白文兵,2015年5月1日,贾建军向白文斌出具借条时,白文斌使用的名字是”白文兵”。一审法院认为,贾建军向白文斌借款事实清楚,并且在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予以确认。丁素芬抗辩称,对借款不知情,但是认可白文斌曾经向贾建军索要过借款,并且对还款计划知情,因此借款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丁素芬抗辩称借款是偿还赌债,但是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丁素芬未提供相关证明,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白文斌与丁素芬均认可已经偿还了500元债务,因此本案中白文斌诉讼请求中要求偿还的借款金额应变更为34500元,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丁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文斌借款34500元。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丁素芬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中,丁素芬提交以下新证据:贾建军工作的学校出具的证明一份,贾建军同事周晓光、康坚、卢取舍、刘良厚出具的证明,周晓光、卢取舍证人证言,拟证明贾建军生前有赌博行为,借款用于了赌博,与丁素芬无关。白文斌的质证意见是: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证人都是听说的,听说的不能作为证据。对丁素芬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人周晓光、卢取舍仅能证明其知晓贾建军有赌博行为,不能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贾建军和丁素芬的夫妻共同生活,故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康坚、刘良厚未出庭作证,对其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托克托县第二中学出具的证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具备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且不能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贾建军和丁素芬的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不予采信该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借条上是”白文兵”,但本案借条由白文斌持有,丁素芬对贾建军向白文斌借款的事实亦认可,故丁素芬认为白文斌并非借条上的”白文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丁素芬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贾建军向白文斌所借款项35000元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其认为涉案债务属于贾建军的个人债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丁素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丁素芬已预交),由上诉人丁素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靳宝维审判员何玉山代理审判员张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董丽 来源:百度搜索“”